Sunday, November 12, 2006

糖衣毒藥

有些人是毒藥, 旗幟鮮明, 願者上釣, 與人無尤. 而糖衣毒藥則一副我為民眾, 其實壓根兒卻需服膺更高的權勢, 主人定下的方圓, 不能踰越半步, 那怕最終要犠牲民眾的利益, 但仍要擺出我為民眾鞠躬盡瘁的糖衣, 期惑膩民眾耳目乎?

回歸前港英立法局通過一些有關勞工權益的法例, 好像包括集體談判權, 回歸後臨時立法會廢法, 陳婉嫻投票支持. 當有法例允許工人民眾可為自家權益爭取時, 陳婉嫻卻堂而皇之反對, 而當每有工潮糾紛發生時, 她又身先士卒似的站在最前線為工人爭取應得利益, 然後她的黨友說, 嫻姐為了工人選擇不結婚, 究竟是工人辜負了她還是工人成就了她?

原先是高調爭取最低工資立法, 但政府在立法骨節眼上一步都不讓, 而是學大陸搞[運動], 說什麽她爭取到一年檢討, 比兩年快, 魚目混珍珠, 當初立法之議仍在空氣中(in the air), 她卻急不及待要向特首致謝, 這是何等邏輯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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